私自转让网络店铺 有效吗?

  案例:

  2012年12月29日,王某(受让人)与张某(出让人)签订《淘宝网店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所有的淘宝店铺转让给王某,淘宝店铺所有权出让金3万元,库存货出让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张某支付了转让款,并于2012年12月30日通过张某获取店铺登入账号及密码,接手经营该淘宝店铺。2015年2月,淘宝公司根据《淘宝规则》《淘宝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关停该淘宝店铺账户。

  王某认为淘宝公司关停淘宝店铺侵犯其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淘宝网店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同时张某与淘宝公司协助王某变更该淘宝店铺的后台实名认证信息,停止关停该店铺的行为。

  法院裁定:

  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通过与淘宝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并经实名认证,取得系争淘宝店铺之经营权。服务协议内容经双方认可,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故双方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经营多年后,张某通过签署《淘宝网店转让合同》,将该淘宝店铺转让给王某,尽管双方之间的转让合同还涉及库存货、客户资料等其他内容,但实际上系张某将其与淘宝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的,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现张某与王某未征得淘宝公司同意,私自转让该淘宝店铺,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点评:

  网络空间有着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特征,如虚拟性和匿名性,可以让人隐匿现实生活的真实身份。但虚拟并非虚幻,网络空间作为人类活动范围的延伸部分,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评价上,与现实空间也并无二致。

  网络店铺转让,实质上是店主将其与网络平台经营方之间合同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这种转让即: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未经对方同意的,则不发生概括转让的效力。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每日商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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