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还没核准就提前履职 这家信托被罚!去年大股东刚变更

  今天,信托业新年第一张罚单出炉,天津信托被罚20万。

  天津信托被罚

  因未经核准提前履行高管职责

  1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103号)显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因未经核准提前履行高管职责,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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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银保监会官网,天津银保监局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公开信息显示,天津信托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创建,于1980年10月20日成立,并于同年11月1日正式对外营业,是国内最早成立的信托投资机构之一。

  天津信托自成立以来,历经国家信托行业五次整顿,几经改变控股方,一直获准单独保留,是全国仅有几家自始至终获准单独保留的信托公司之一。

  去年大股东刚刚易主

  市场纷纷预测高管会变更

  去年8月,天津信托的大股东刚刚实现变更,许多业内人士认为天津信托的高管团队也即将出现变化。

  2020年8月25日,天津信托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称,银保监会已批准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天津信托51.58%股权和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天津信托26%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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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意味着,天津信托的大股东从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变成了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

  天眼查数据显示,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持有77.58%的天津信托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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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据天津信托官网,自实控人变更至今,天津信托并未对高管变动进行任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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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眼查信息显示,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于1996年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为国有全资有限责任公司,其母公司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上海市政府全资拥有的、在海外建立的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据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官网,该集团业务涵盖医药医疗、基建环保、房地产和区域开发、消费品、金融服务和投资等领域,旗下拥有上实控股(0363.HK)、上海医药(601607.SH,2607.HK)、上实环境(BHK.SG/0807.HK)、上实发展(600748.SH)、上实城开(0563.HK)5家上市公司。

  天津信托面临业绩下滑

  去年上半年净利润同比下降39%

  合规出现漏洞的同时,天津信托在业绩方面也面临着一定挑战。

  银行间市场披露2020年上半年信托公司业绩数据显示(未经审计),当期天津信托实现营业收入2.19亿元,同比减少15.11%,实现净利润1.3亿元,同比下降39.25%。

  此前两年,天津信托就面临着营收下滑的问题,但净利润并未出现大幅下滑。据其2019年年报,天津信托当年实现营收8.43亿元,同比下降27.64%;实现净利5.78亿元,同比微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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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其2018年年报,天津信托实现11.65亿元营业收入,同比下降10.45%;但净利润超5.8亿,上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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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未经核准提前履行高管职责

  多家机构曾被罚

  因未经核准提前履行高管职责而被罚的信托公司,天津信托不是第一个。

  2019年,浙商金汇信托被罚,其中一宗违法行为就是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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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北方信托也曾因高管未经任职资格批准提前履职等违规事项而受到罚单。

  据悉,《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公司对拟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信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任职资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去年11家信托公司被罚

  累计受罚金额超1800万

  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全年,包括安信信托、山东国际信托、中建投信托、中铁信托在内的11家信托公司被罚,累计受罚金额合计超过1800万元。

  处罚原因包括推介信托计划时存在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未按监管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严格审核信托目的的合法合规性,为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通道;违规接受保险资金投资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违规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协助银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等等。

  虽然被罚公司数量与2019年(29家被罚)相比有所减少,但整体来看,信托行业监管依然严格。去年12月8日,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黄洪在2020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表示,探索构建与信托业特点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产品设计、产品营销、尽职调查、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投后管理等全流程增强受托管理能力,消除受托履职瑕疵,将风险与收益切实让渡给投资者,实现“卖者尽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每日商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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