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大事!央行拟规定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 不得借助优势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务

  采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则、不得滥用征信信息、不得借助优势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务……数字征信时代,征信业即将迎来重磅新规。

  央行网站1月11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草拟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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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办法》起草说明表示,《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征信新的业态不断涌现,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导致征信边界不清,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出现。

  据《办法》起草说明,人民银行自2016年即开展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成立专门起草工作组,先后到多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调研,了解征信业务开展的具体操作流程,借鉴参考国外征信业务的相关管理经验,广泛征求和听取相关部委、外部专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各方普遍认为,征信进入新时代,面临新挑战,出台《办法》十分必要,并且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加强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对外提供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征信有效供给,实现征信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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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此前2021年央行工作会议曾明确要求,强化支付领域监管,个人征信业务必须持牌经营,严禁金融产品过度营销,诱导过度负债,严肃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采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则

  起草说明显示,《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明确规定。使征信监管有法可依。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

  二是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遵循 “最少、必要”原则,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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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三是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目的,不得滥用;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信用评级、反欺诈服务等不同种类征信业务时,应当遵循相应的业务规则。

  四是对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动进行了规定。从内控制度、软硬件设备、人员管理等方面要求征信机构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应急和报告制度。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应当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等合理用途,并采取单笔查询的方式提供。

  不得借助优势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务

  《办法》强调,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作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歧视性安排,不得借助优势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务。

  具体在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方面,《办法》明确,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征信机构应当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移入非生产数据库保存,确保个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间接识别。

  《办法》表示,鼓励征信机构将个人的身份标识信息与其他信用信息分开保存,实行物理隔离。

  另外,《办法》明确,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信用评分的主要要素及占比;反欺诈服务中的欺诈认定标准;异议处理流程;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每日商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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