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方面强化股市监管的有效性

  股市监管的有效性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体现:其一,违法违规行为总能被及时发现;其二,违法违规行为总能得到匹配度相当的惩罚。这两道关只要能够牢牢把住,市场参与者的正向预期总归能够形成,有了预期的约束、引导,市场的运转、发展就有足够的确定性。

  平心而论,把好这两道关,并非轻而易举之事。

  就前者而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无论在实践效果还是终极意义上,都有很大的差别。这个差别的缘起,就在于个体生命的有限性。毋庸讳言,许多违法者都是抱了“时不我待”的心态铤而走险的,对此,“只争朝夕”就应该是市场监管的基本态度和工作方式。与抓现行相比,如果违法者年至垂老才被发现、被惩罚,监管的威严就会受损,其惩前毖后的作用也大为削弱。

  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单纯依靠股市监管者一方的努力,显然远远不够,一个完备、高响应度的监管系统,一定是多部门通力构建、全面合作的结果。比如,针对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者要充分利用最新的科技手段、加大科技投入,持续强化监管能力;为了实现更及时的响应速度,还要尽可能与其他相关部门(房产登记、银行系统等)展开更深层次的合作,尽力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能力、追根溯源能力以及综合分析能力,不懈追求、不断强化“伸手即捉”的监管效果。唯有如此,市场监管才能形成真实有效的震慑力,不但能从基质层面发挥肃清作用,提高监管效率也会事半功倍。

  就后者而言,对违法违规行为施以罪责高匹配度的惩罚,不但是实现法律正义、市场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也是预防违法违规发生、维护市场健康及高效运转、从根本上节约监管资源的必然要求。罪责不匹配的、“毛毛雨”似的惩罚,不但无益于阻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甚至还会产生激励效果,市场的公信力、监管的公信力都会遭受极大削弱。

  构建罪责足够匹配、且运作高效的法律惩戒体系,显然有赖于立法部门的着力推动。

  一方面,要在法理逻辑上理顺罪罚的匹配问题。比如,一个诈骗犯,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就有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诈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就有可能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一个性质同样恶劣,通过控制多账户,左手倒右手、自买自卖、虚假申报、操纵股价、非法牟利的恶庄,却可能仅仅被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两相对比,要在法理逻辑上讲通并服众,似乎难度不小。在市场实践中,操纵股价、“割韭菜”的非法行径屡禁不止,恶庄屡打不绝,也从一个侧面对此进行了印证。

  为了最终解决罪罚匹配问题,为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立法部门也一直在推动相关工作。去年底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同时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并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等。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多年来,市场中一直存在的罪罚不匹配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这带给市场的信心,也是确定无疑的。

  在市场开放速度日益加快、开放程度日益扩大且深入、外部投资者和巨量资金“跑步入市”的大背景下,市场迫切需要监管在手段、力度上持续强化,监管的有效性必须得到保证,以维护市场正义、稳定、健康,使市场功能充分发挥作用。前几天,市场监管部门对福建旭诚资产(私募机构)和其掌门人陈贇于2016年间操纵十只股票的行为处以罚金和市场禁入的措施。此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市场监管还有相当的提升空间。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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