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全面加强银行负债管理:不得以创新为名变相逃避监管

  继《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后,商业银行负债迎来全面管理。

  1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商业银行负债来源、结构、成本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

  《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当重点从六个方面加强负债质量管理:负债来源的稳定性;负债结构的多样性;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负债获取的主动性;负债成本的适当性;负债项目的真实性。

  “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资本市场、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等金融业态的发展,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复杂程度上升、管理难度加大。针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管理的新形势,客观上需要总结归纳和提炼负债业务的管理评价标准,构建全面、系统的负债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持续推动商业银行强化负债业务管理,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

  具体来看,在负债结构多样性方面,《办法》称,商业银行应当形成客户结构多样、资金交易对手分散、业务品种丰富、应急融资渠道多元的负债组合,防止过度集中引发风险;应根据本行情况,建立按行业、客户类型、产品种类等不同维度的负债结构指标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等相关参考指标。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中涉及的相关定量指标口径和相关限额,如净稳定资金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同业融入比例、存款偏离度等与此前监管要求相应指标口径保持一致。

  合规经营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及规范吸收存款行为等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违规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吸收存款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业务创新管理机制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负债业务创新管理机制,在引入新产品、新客户、新流程、新技术手段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其包含的各类风险以及对整体负债质量的影响,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引入并运行后,应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开展负债业务创新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和审慎原则,确保创新活动与本行的负债质量管理水平相适应,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同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引入对负债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和新业务、负债质量出现重大变动或者负债质量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扩大内部审计范围、增加内部审计频率或启动专项审计等措施。

  绩效考评方面,《办法》要求不得设定以存款时点规模、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防范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

  《办法》表示,对负债质量管理监管评估发现有重大缺陷和问题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逾期未整改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所开展的境内外、本外币各项负债业务。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每日商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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