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 强化反垄断监管措施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单家支付机构市场份额达1/3可能被约谈预警……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了分类监管要求,加强备付金管理,并强化了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这也是时隔十年之后,央行再次发布针对非银支付机构监管的纲领性文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单家支付机构市场份额达1/3可能被约谈预警……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了分类监管要求,加强备付金管理,并强化了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这也是时隔十年之后,央行再次发布针对非银支付机构监管的纲领性文件。

  2011年中国27家获得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开始持牌经营。十年间,央行先后发放270张左右支付牌照。后随着2016年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启动,支付列为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方支付牌照一度缩减至不足250家。不过,在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过程中,一些持有支付牌照的科技巨头开始以支付为入口,导入其他金融业务。

  2020年9月24日,在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主管支付业务的央行副行长范一飞明确提出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互联网企业,利用旗下机构将支付业务与信贷等与其他金融业务交叉嵌套,形成业务闭环,业务过程难以被穿透减缓,极易引发风险,跨市场蔓延。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近年来,我国支付市场发展迅速,银行支付和非银行支付齐头并进,支付方式和产品推陈出新,支付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但在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直连,通过银行违规进行跨行清算;部分机构“无照驾驶”,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支付业务;违规经营、挪用客户备付金等风险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集聚了金融风险,侵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支付业务重新分类

  《条例》按照业务实质确定了支付业务新的分类方式,即按照资金和信息两个维度,根据是否开立账户(提供预付价值)、是否具备存款类机构特征,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而此前2010年6月央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支付业务被分为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三类。

  对于支付机构“禁止”类业务,《条例》也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开展清算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授信活动。

  一般而言,我国三方支付行业可分为账户侧与收单侧两类。根据光大证券研报,当前,账户侧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为代表,主要承担类银行卡功能,留存用户资金并进行用户侧资金结算;而收单侧以银联商务、拉卡拉为代表,负责商户侧收单、结算等业务。

  《条例》并未明确两类业务的具体分类方式及规则。关于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业务的具体分类方式和规则、支付账户业务具体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一位支付行业从业人士表示,该项规定对支付行业影响非常大,因为这将改变现有支付行业按照收单、发卡来划分的格局。“这项规定对微信和支付宝将带来巨大的冲击。微信和支付宝既做发卡又做收单包括线上预付卡的业务、线上互联网账户、银行卡收单,相当于包揽了整个支付的全流程。而按照新的规定,以后包括微信支付和支付宝在内的支付公司需要在储值账户业务和支付业中‘二选一’,要么做账户、要么做支付。”

  “重新划定业务类型,解决了业务定义跟不上业务创新的尴尬情况。”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说。

  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认为,此前央行出台的整体监管政策是依据于原来的分类框架,但现在央行根据新的市场变化,将业务类型分为储值账户运营、支付交易处理两个部分,能够适应技术和业务创新需要、有效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这说明央行之后出台的政策都将极具穿透性、影响力。

  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条例》明确,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从事支付业务的,任何单位不得在单位名称中使用“支付”字样。

  此外,《条例》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划定了门槛,要求最低注资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应当以其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据了解,央行第一批发放的27张支付牌照的第二次续展工作已经展开,其中包括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商务、通联、快钱、资和信、盛付通、汇付、拉卡拉、易宝、钱袋宝、网银在线等在内的一系列大众较为熟悉的支付机构。

  业内认为,本次《条例》发布于支付机构第二次牌照续展前,如支付机构不能满足相关条件,续牌难度将会加大,甚至无法获批续展。

  王蓬博分析,《条例》在年初发出,可能监管也在考量,续牌是按原有分类进行续展,还是根据新规分类续展。但无论是否实质上影响支付机构第二次牌照续展,实际上也将对这些机构和当前的市场发展提出新挑战,或许会打破行业现有的竞争格局。

  强化反垄断监管

  监督与管理方面,《条例》还强化了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明确和界定了相关市场范围以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

  此前举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年度工作会议提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统筹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抓紧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强化支付领域监管。同时提出,深入推进支付行业治理现代化。

  根据《条例》,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二分之一;(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三。

  而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董希淼看来,《条例》在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加强支付服务市场反垄断规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支付服务市场健康高质量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有许多问题尚待明确,比如全国电子支付市场,其定义尚待明确。

  据央行披露,2019年,按金额计,全国电子支付处理规模是2607.04万亿元,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规模为249.88万亿元,后者规模约为前者的十分之一;按笔数计,全国电子支付处理规模2233.88亿笔,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规模为7199.98亿笔,后者是前者的3倍以上。根据蚂蚁集团招股书,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支付宝境内用户总支付交易规模为118万亿元,交易笔数则未予披露。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全国电子支付市场是指什么?如果把一家支付机构放到市场比,是按它所在业务类别的市场算还是整个非银支付市场?是按笔数还是按金额?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每日商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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