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2宗违法遭罚 大股东为成都农商行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近日公布的人民银行乐山中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乐银罚字〔2020〕1号)显示,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报统计数据、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未及时备案两宗违法行为。根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第三十八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第六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5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大股东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成都农商行”),持股比例为80.00%。

  相关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四)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金融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条款和《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七)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八)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每日商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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