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大连6分支违规共遭罚130万 贷款三查不尽职等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银行”,601939.SH)大连瓦房店支行贷后管理不到位,部分资金回流借款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此外,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1〕8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体育新城支行贷款“三查”不尽职,导致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及关联企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红旗支行贷款“三查”不尽职,部分贷款资金回流用于偿还贷款。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通过理财资金购买股权收益权的方式,向两家企业违规授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在房地产贷款业务中存在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贷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贷中贷后管理不尽职,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未达到条件支付贷款,未及时采取贷后管理措施。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上述罚款共计13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每日商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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