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借银行卡帮人收“赃款” 从中转移90万元占为己有获刑12年半

  将本人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以谋取好处费,当察觉有大量资金打入该账户时,又将银行账户挂失补卡,继而从账户内将钱款取现、转账至自己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合计90余万元。

  近日,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

  有人花1000元收银行卡

  40多岁的赵某住在河北邯郸,2018年底,他在某银行办了一张借记卡,之后一直没用过。然而,就是这张普通的银行卡,最终使他沦为了阶下囚。

  2020年3月的一天,赵某在邯郸某银行办理贷款,遇到一名30多岁男子在发小广告,对方主动问赵某是否有银行卡可以提供给他使用,会给1000元好处费。

  办卡不花一分钱,有人收卡还能赚上1000元,赵某顿时心动,当天就按照这个男子的要求办了一张新的手机号,将自己那张平时不用的借记卡绑定新开的手机号,又把借记卡升级成一类带U盾卡。随后,在银行门口,赵某把银行借记卡、U盾和手机卡直接交给对方。

  两人互加了微信后,赵某发现对方的昵称叫“E金融”。“E金融”并没有当场给赵某好处费,说过段时间会给钱的。身边虽没有了银行卡,但赵某多了个心眼,在微信上关注了该公众号,并捆绑了银行卡……

  4月26日,赵某收到这张银行卡1元、5元转入、转出的微信信息提示,他并没在意。到了4月28日中午,微信提示有3笔转入资金,每笔都是相同的82万余元,合计240余万元。之后约一小时又分5、6笔被转走,微信提示账户剩余300多元。

  4月29日中午11时许,微信又提示银行账户上分3笔转入相同数额的钱,合计240余万元,和前一天的金额一模一样。眼睁睁地看着又一大笔资金入账,赵某不禁红了眼,动起了歪脑筋,打算去银行试试能否从卡里取出钱来花花。

  赵某说干就干,骑上助动车赶到银行,向银行工作人员谎称原卡丢了,挂失后补办了张新的银行卡,并在银行柜面上取现4000元。当天中午12时许,微信信息提示账户上转走了3 笔合计150余万元。赵某察觉后立即赶至银行,问银行工作人员:“我刚补办的卡钱怎么会被转走?”银行工作人员回答,可能信息被泄露了。赵某当即决定转走所有剩余资金。他当场从银行柜面取款5万元,又把账户里还剩的90万余元全部转到自己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上。

  资金入账后,赵某陆续花用了其中10余万元,账户上剩余80万余元。2020年5月1日,赵某在河北邯郸被抓获归案。根据警方查证,打入赵某账户的大笔资金系某公司内网服务器被侵入后,账户被盗付的钱款。

  检察官表示,赵某为了谋利,将自己实名开具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作为网络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工具,而且支付结算的金额已经超过了20万元。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次,赵某的账户中虽然是赃款,但仍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了账户中的90余万元的赃款,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而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佟继萍 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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