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董监事“不称职”将被问责

  银保监会网站1月29日消息,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办法》是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及评价的重要制度,共6章48条,分为总则,评价内容,评价制度、程序和方法,评价应用,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厘清责任主体。《办法》明确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支持和配合履职评价工作。

  二是明确评价内容。《办法》梳理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的基本职责和具体义务,强调了差异化的履职要求,要求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并列举了履职评价应当关注的重点内容,比如应以银行保险机构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银行保险机构秘密;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银行保险机构事务;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等要求。

  三是规定评价的制度、程序、方法与标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对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其中,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聘请外部专家或市场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协助本机构开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连续两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协助开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

  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类别,若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的;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事项等,当年不得评为称职。若泄露商业秘密;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隐瞒重要事实等,则当年被评为不称职。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应向其问责,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相应扣减其作为董事监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

  此外,《办法》还加强评价应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履职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要求在公司治理评估、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工作中强化评价信息运用。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曹韵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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