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删去第三条:“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全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要求,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标准,银保监会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zzx@cbirc.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银保监会法规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外资条例实施细则”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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