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法院被指罔顾事实判决 无理指责外省中院生效判决

被告协助完成项目查封保全财产,原告轻率解封致使工程款无法收回,协议均为原告用章,溧阳法院罔顾事实判决,无理指责外省中院生效判决,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怒告主审法官。

 

2022年2月28日,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841民初2385号一审判决如下:

一、姜法忠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5947371元及利息(其中14643800元的利息应自2021年1月15日起计算;1303571元的利息应自2021年4月23日起计算,均按LPR利息计息)。

二、驳回原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溧阳法院被指罔顾事实判决 无理指责外省中院生效判决

 

 

溧阳法院被指罔顾事实判决 无理指责外省中院生效判决

 

 

溧阳法院被指罔顾事实判决 无理指责外省中院生效判决

 

(附:判决书第一页最后两页)

 

判决依据

根据记者获取的溧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溧阳法院认为本案原告龙海公司系根据与被告姜法忠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而提起的诉讼,如何审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也即如何审定姜法忠与龙海公司的法律关系,应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法院认定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应认定被告姜法忠系以个人名义承包了龙海上海分公司。但从该合同内容上看,该合同违反了我国建筑法对于建筑企业资质要求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但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姜法忠应对承包上海分公司经营期间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向龙海建工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的内容,以双方对承包经营期间内部责任清算承担的约定,仍应参照适用。故法院认为被告姜法忠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据《内部承包合同》代位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因错误解封而产生的损失。

 

被告不服判决

对此该案被告人姜法忠不服判。姜法忠表示,2011年龙海公司承揽了内蒙古的厂房工程,并将工程转包他人,其时我与龙海公司有业务合作,个人承包了龙海公司的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无营业执照,龙海公司将位于内蒙古的厂房项目交于上海分公司管理。2014年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龙海公司法人张龙海亲自前往内蒙古鄂尔多斯法院诉讼工程发包单位(鸿泰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自己公司的土地作抵押,申请法院保全查封了发包方的房地产在建项目。后在发包方承诺将价值536万的房屋转到龙海公司的名下,并另汇款支付二百万元给龙海公司,龙海公司与工程发包方泓泰重工于2015年9月在内蒙古鄂尔多斯中院达成调解协议,龙海公司申请法院解除了对发包方的财产保全。后来泓泰重工未能按约继续支付工程款,期间房地产又被其他法院执行查封变卖。因实际施工方长期向龙海公司讨要不到工程款提起诉讼。工程所在地法院判决龙海公司支付工程款,龙海公司又在溧阳法院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赔偿龙海公司所谓因支付工程款的损失二千万元加利息,溧阳法院对龙海公司自己解封保全理应自己承担后果的确凿事实未作任何认定,而是极其荒唐的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据(内部承包合同)代位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因错误解封而产生的损失”。

 

溧阳法院被指罔顾事实判决 无理指责外省中院生效判决

 

 

(附被告举报信)

 

被告人怒告主审法官

该案被告人姜法忠认为溧阳法院主审法官判决错误对我提供的重要证据予以无视,竟然如此糊弄当事人。试问溧阳法院是否有权判决认定外省的中级人民法院解封违法?是否有权判决要当事人向鄂尔多斯中院主张赔偿责任?被告人已向有关部门怒告该案主审法官枉法判决并提起上诉。

 

法律界人士观点:

法律界专家就此案分析指出,该案的关键点不在于是否适用《经营承包合同》,而在于该案被告人是否承担了该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职能,该案当事人姜法忠尽管前期管理了涉案工程,但龙海公司对发包方提起诉讼,已经接管了该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职能,龙海公司起诉并将发包方土地与在建工程查封,已经化解并挽救了项目可能的损失。但该案原告龙海公司后主动解封财产冻结,对该项目的损失负有全部责任。

本案关键在于该案判决的主审法官忽视被告提供的重要证据,有枉法裁判嫌疑。同时作为县级法院在判决书中指责外省中级法院裁判错误也是不合法的。

 

事件还原

龙海与发包方达成解封和解协议。2015年9月16日,龙海公司与鸿泰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包方)、达拉特旗鼎邦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第二条内容如下:为帮助鸿泰公司、鼎邦公司渡过难关,在双方申请法院出具调节书的同时,龙海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鼎邦公司在售房产的查封,用于鼎邦公司以所解封房产办理抵押、申请银行贷款;鼎邦公司、鸿泰公司申请对法院解除对龙海公司位于江苏省溧阳市燕城大道北侧、东泰路东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溧国用(2013)第07434、面积为9431平方米土地的查封。

2015你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鄂商初字第8号,经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确定实际完成工程款10800万元,已付5730万元,尚欠5070万元。并约定鸿泰公司对剩余工程款支付方式及付款时间。并确定如三方都能按照2015年9月16日签订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则本调解协议的各项内同均不再履行。

本文来源: 商讯杂志社 文章作者: 罗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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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千万的债务压在身上,将案件当事人姜法忠压的疲惫不堪。经历了一路的诉讼后,江苏省的法院系统判决他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据《内部承包合同》代位要求跨省法院赔偿因错误解封而产生的损失。申请再审期间,常州法院还向他发出了释明函,但仍未予释明他是否对此应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