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经谭 | 2021科学合理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 沪深明确基础设施REITs试点安排

证监会:2021科学合理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 严格退市监管

1月29日,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于1月28日召开的2021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上,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易会满进行了题为《把握新发展阶段 贯彻新发展理念 加快推动资本市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工作报告。

对于2021年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重点任务,《报告》提出了六方面重点。

一是把党的领导优势和资本市场发展规律有机结合,合理确定资本市场重点支持的方向和领域,科学合理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稳定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完善商品及金融期货期权产品体系;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加强对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坚决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等。

二是推进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落实落地,做好注册制试点总结评估和改进优化,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严格退市监管,拓展重整、重组、主动退市等多元退出渠道,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等。

三是努力保持复杂环境下资本市场稳健发展势头,贯彻“不干预”的理念,完善市场内生稳定机制,加大权益类基金产品供给与服务创新力度,推动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尽快落地;密切关注市场流动性变化,严密监控资金杠杆水平,严防跨市场跨领域跨境的交叉性、输入性风险,切实维护市场稳定运行等。

四是全面落实“零容忍”的执法理念和打击行动,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配合修订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出台欺诈发行股票责令回购等配套制度;推动期货法立法,加快推进行政和解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条例法规制定等。

五是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持久战,稳妥化解债券违约风险,严肃查处“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伪私募”等相关风险的分批处置,严格落实私募基金底线性要求,建立部际联动、央地协作的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快推动出台私募条例等。

六是加快推进科技和业务的深度融合,全面提升监管科技和行业金融科技发展水平。强化科技对监管的有效支撑,加强证券期货行业科技发展的统筹规划,大力促进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创新科技在行业的推广应用,提升行业科技安全管理水平等。

证监会高莉:严格实施IPO各环节全链条监管 开展现场检查

1月29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在试点注册制的背景下,开展现场检查仍然是必要的,现场检查是严格实施IPO各个环节全链条监管的一个重要举措。

此外,高莉称,证监会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上市公司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已累积对57家涉及信披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移送公安的案件共26起。

“下一步,证监会围绕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要求,将进一步加大对欺诈、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央行:去年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49.58万亿 29个月增速回落

1月29日,央行发布2020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

人民银行统计,2020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72.75万亿元,同比增长12.8%;全年增加19.63万亿元,同比多增2.82万亿元。贷款投向呈现以下特点。

此外,2020年末,本外币服务业中长期贷款余额45.04万亿元,同比增长14.3%,增速比上年末高1.3个百分点;全年增加5.62万亿元,同比多增1.17万亿元。房地产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7.8%,增速比上年末低3.6个百分点。

上述统计报告指,2020年,房地产贷款增速持续下降,住户经营性贷款加速增长。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房地产贷款方面,2020年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49.58万亿元,同比增长11.7%,比上年末增速低3.1个百分点,连续29个月回落;全年增加5.17万亿元,占同期各项贷款增量的26.1%,比上年全年水平低7.9个百分点。

2020年末,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11.91万亿元,同比增长6.1%,增速比上年末低4个百分点。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余额4.65万亿元,同比增长1%,增速比上年末低5.7个百分点。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4.44万亿元,同比增长14.6%,增速比上年末低2.1个百分点。

住户经营性贷款方面,2020年末,本外币住户贷款余额63.19万亿元,同比增长14.2%,增速比上年末低1.3个百分点;全年增加7.86万亿元,同比多增4310亿元。

2020年末,本外币住户经营性贷款余额13.62万亿元,同比增长20%,增速比上年末高7.5个百分点;全年增加2.27万亿元,同比多增1万亿元。住户消费性贷款余额49.57万亿元,同比增长12.7%,增速比上年末低3.6个百分点;全年增加5.59万亿元,同比少增5717亿元。

上海银保监: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各项规制要求

1月29日,上海银保监局消息,为督促辖内商业银行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1〕48号)要求,2021年1月29日,上海银保监局印发《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沪银保监通〔2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上海辖内商业银行就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住房信贷管理等工作提出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审核、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信贷资金用途管理、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风险排查等方面。

下一步,上海银保监局将对辖内商业银行房地产政策执行及自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促进上海地区商业银行住房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和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各项规制要求,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查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偿债收入比、限贷等要求。

严格实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中资地方法人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20〕322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对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管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出要求的相关法人银行,应针对性地强化过渡期业务调整。

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完善调查、审查手段。强化首付款资金真实性审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过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渠道违规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或者通过伪造首付款支付凭证方式套取银行贷款。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严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多渠道核实借款人真实收入水平,防止通过假流水、假证明等造假行为虚增偿债能力。

严格加强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要按照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尤其是夫妻离异借款人限贷资格的审查,防止借款人规避限购、限贷等行为给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带来的影响。充分利用各类征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结合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批个人住房贷款。要完善约束机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约束性条款,对各类不诚信行为予以约束,并充分提示借款人。对于违规获取首付款资金、存在造假行为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拒绝其房贷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作为失信行为信息报送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严格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切实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7〕359号)的相关要求,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高度重视信贷资金用途管控,强化用途警示。禁止发放无用途、虚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贷款。防止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防范借款人或受托支付对象通过非常规大额取现、中间人过渡资金等各类方式规避用途管理。完善信贷资金用途监测与拦截机制,扩大模型监测范围,提升监测效果。对确认用途违规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实质性管控措施。

严格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严格开展房产中介合作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测及中介退出机制。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联合“包装公司”协助伪造贷款资质证明和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应立即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上交所发布基础设施REITs业务试行办法

1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基础设施REITs发布一则关于《上交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通知显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础设施基金”)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

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二是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关于发售、上市与交易,上交所表示,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发售,分为战略配售、网下询价并定价、网下配售、公众投资者认购等活动。

此外,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同时,基础设施基金完成资金募集后,应当按照约定将80%以上基金资产用于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份额。

上交所对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基础设施基金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非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交所发布3项基础设施公募REITs配套业务规则 进一步明确试点安排

1月29日,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基础设施公募REITs配套业务规则正式发布、试点进展、规则制定情况、下一步工作安排等答记者问。

为保障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顺利实施,规范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上市审核、持续监管及交易运行,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交所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于1月29日正式发布3项基础设施公募REITs配套业务规则。

此前于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标志着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的推出,填补了我国公募REITs产品空白,对于发挥好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盘活存量基础设施资产、丰富资本市场品种、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随后于2020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进一步明确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的具体安排。

2020年10月11日,中办、国办发布《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再次提出依法依规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一系列政策制度出台,为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产品顺利推出提供了重要支持。

深交所表示,2014年以来该所相继推出境内首单私募REITs、首单以公募基金为载体的REITs、首单物流仓储私募REITs、首单桥梁基础设施私募REITs等标杆产品。目前,深交所累计发行私募REITs产品近1000亿元,初步形成国内规模最大、不动产类型覆盖全、市场引领效应强和多元化投资者聚集的特色REITs板块。

深交所自《通知》发布以来,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要求,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委大力支持下,研究起草业务规则,开发技术系统,对接储备项目,开展投资者教育,扎实有序推进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目前,相关配套业务规则经公开征求意见后已制定完成;涉及项目申报审核、产品询价发售、基金上市交易等业务的技术系统已初步准备就绪;积极推动解决试点项目中关于税收政策、国资转让等共性问题,确保首批试点产品平稳落地。

深交所本次集中发布的业务规则包括“1个办法+2个指引”,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简称《业务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以下简称《审核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简称《发售指引》)。

《业务办法》是深交所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业务的基本规则,规范业务全流程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遵循将基础设施基金产品作为一个整体的监管要求,围绕“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架构,对各参与方权责划分与运作协同作出相应规定,强化自律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审核指引》对业务参与机构、基础设施项目、评估与现金流、交易结构和运作管理安排等重点内容进行细化规范,聚焦优质资产和优质主体,提高审核业务透明度,在准入环节把控项目质量。

《发售指引》聚焦于基础设施公募REITs发售环节操作要求,参照深交所股票询价发行相关程序,匹配基础设施基金特有属性,对基础设施基金的询价与定价、战略配售、网下和公众投资者认购、扩募、监督管理等进行规范,提升产品发行效率,推进流动性建设。

具体看,《业务办法》明确作为基础设施项目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原始权益人应当持有最低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应当不低于本次基金发售总量的20%。

为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业务办法》将上市首日涨跌幅调整到30%,后续交易日的涨跌幅仍保持10%。

为便于投资者参与,《业务办法》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权益变动信息披露门槛从5%调整为10%;考虑部分原始权益人存在持有超过30%份额的需求,且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权益达到30%对基金资产运营难以产生重大影响,将要约收购义务触发门槛从30%调整为50%。

结合市场机构建议,《审核指引》调整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界定标准,将基础设施资产的单一现金流提供方及其关联方合计提供的现金流超过基础设施资产同一时期现金流总额的占比由5%调整为10%。

考虑发行定价应基于网下投资者的实际报价情况确定,参考创业板注册制相关要求,《发售指引》明确认购价格高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应提前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至于推进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工作的下一步安排,深交所称,首先全力做好项目审核、产品发售、上市交易、持续监管、市场组织等工作,严格把关试点项目质量,推动拓宽投资者群体,努力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

其次,持续做好规则宣传解读,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系列培训,加强市场引导,为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凝聚市场共识、营造良好氛围。最后,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梳理业务难点,推动完善税收、国资转让、投资等相关配套政策,为REITs产品平稳落地、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徐帅 )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观点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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